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属债权法上契约的一种,所以,民法上有关债的一般规定应适用于合同。结合民法,保险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的双务有偿性:合同依各当事人是否均向对方承担义务,可分为双务合(2)保险合同的诺成性:依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可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3)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保险合同依其是否以法定方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要求是以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的合同;非要式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无需具备一定的方式。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出具保险单是法律规定的保险人的义务,仅是保险合同的证据,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仍应以一般债权合同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承诺,保险合同即有效成立;更何况,保险合同的内容在合同订立前,已由保险人拟定并固定下来,当事人一方很难改变。因此,保险合同的要式性无存在的必要
(4)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保险契约为有偿契约。对于有偿契约,根据民法上的理论可分为实定契约和射幸契约。射幸性是指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为的给付,取决于合同成立后偶然事情的发生: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使保险人在特定的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因此,保险合同属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是由保险事故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单保险合同不具有赌博性质,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是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一种合法手段
同的附和性:根据订立合同中双方地位来划分,可分为附和合同和议商合同。附和合同是指一方受到严格的限制,而另一方不受限制或受限制较少的合同;议商合同是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平等协商而建立的合同。作为一种附和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缺乏双方的协商过程,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法律要求保险合同条款的确定,应符合
“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并经有关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