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认证与认可的关系
在合格评定领域,iso认证和认可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活动,无论是实施主体、行为对象、活动内容,还是机构性质都有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首先、iso认可与认证的实施主体不同。认可是由权威机构(认可机构)实施(在我国认可机构是由政府授权的权力机构),为体现其权威性,一个国家通常只设立一套国家认可体系,我国的《认证认可条例》中规定: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认可活动。认证是由第三方(iso认证机构)实施,认可对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的技术能力和公正性提供证明,是iso认证机构在社会上取得信任的重要基础。
其次、认可与认证的行为对象不同。认可的对象是iso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认证的对象是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和人员。
第三、认可与认证的活动内容不同。认可活动的内容是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人员能力和运作实施能力进行评价。iso认证活动的内容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
第四、机构性质不同。iso认证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其建立是投资人的经济行为。市场经济情况下,在为社会提供合格评定服务的活动中,认证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认证机构需要依靠本身的专业技术能力取得信任,而认可机构具有政府授权的特点。在我国,认可机构还承担政府安排的对认证机构的专项检查工作,在对认证活动和认证机构的国家监管体系中发挥“认可约束”的作用。在国际上,认可机构普遍与政府具有紧密的联系。认可机构的信用首先来源于政府的授权与管理。不同国家(经济体)的认可机构之间在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能力评价服务方面并不构成竞争关系。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认可与认证是合格评定领域内的两大并行体系,如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