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意向书
股权转让意向书
本意向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由以下双方在中国鞍山市铁东区签署:
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辽宁阳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注册于中国鞍山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北京公司,一家注册于中国北京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北京五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北京市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经全部缴足,甲方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并持有标的公司100%
2.北京五环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公司”)系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在北京市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酒店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已经全部缴足,标的公司是酒店公司的股东并持有酒店公司100%股权。
3. 甲方同意在标的公司和酒店公司现状的基础上,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包括标的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乙方认可标的公司和酒店公司现状,并同意向甲方购买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权。
4.就本协议附件《股权转让协议(草案)》的内容与格式为双方所满意。待本协议条件成就后,双方同意按《股权转让协议(草案)》内容与格式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5.甲乙双方股东会或董事会已表决通过转(受)让目标股权议案。
各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 股权转让 是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目前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的事项。
2. 标的股权 是指甲方持有并拟转让给乙方的标的公司的100%股权。
3. 转让完成日 是指乙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
4.工作日 是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工作日。
5.日 是指日历日。
第一条 本协议宗旨及地位
1.1 本协议旨在于,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乙双方就标的股权转让事宜业已达成的全部意向作出概括性表述,及对有关交易原则和条件进行初步约定,同时,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和步骤,以积极推动股权转让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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