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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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适用中国法律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13.2保密
本协议各方均应对因协商、签署及执行本协议而了解的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承担最高级别的保密责任。有限合伙人并应对其通过报告、合伙人会议及其他方式所了解到的合伙企业及其普通合伙人、项目投资的商业、法律、财务等信息承担最高级别的保密责任,未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或公众泄露也不得从中牟利。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者合伙企业的解散而失效。
13.3通知
(1)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传达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交付或发送至下列地址,即为完成发送或送达:
(a)给合伙企业的通知发送至: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楼F座】
邮箱:【 servicecentre@85invest.com 】
电话:【 021-61531076 】
收件人:【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决策委员会 】
(b)给普通合伙人的通知发送至: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26楼F座】
邮箱:【 gp@85invest.com 】
电话:【 021-61531076 】
收件人:【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
(c)给各有限合伙人的通知发送至登记地址的地址。
任何人可随时经向合伙企业发出通知而变更地址。
(2)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已提前收到,否则:
(a)在派专人交付的情况下,通知于送至第13.3(1)项所述的地址之时视为送达;
(b)在通过邮资预付的挂号邮件、航空邮件或快递发出的情况下,通知于邮寄后十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c)在以传真发送的情况下,通知于发件人传真机记录传输确认时视为送达;及
(d)以电子邮件发送的情况下,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电子邮箱所在的服务器时视为送达。
13.4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直接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的有限合伙人应立即与普通合伙人协商,如受影响的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应立即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
13.5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13.6签署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各方各执壹份,合伙企业保存壹份,提交企业登记机关壹份,备案管理部门壹份。
13.7协议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之日成立,自本协议第10.4条所涉担保合同签订之日生效,本协议签署后,对于通过后续募集或权益转让等方式加入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自其书面确认受本协议约束时对该有限合伙人发生法律约束效力。
(2)本协议对于任何一方的效力及于其继承人、继任者、受让人、代理人;当有限合伙人存在委托、信托、代持情形时,并及于其委托人或受托人、名义持有人等。
(3)本协议修订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修订方式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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