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释义
股权投资释义
14.1定义
如果在本协议中没有另外定义或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本协议,指《上海XXXXXXXXXXXX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2)半年度,指日历半年度。
(3)出资日,具有本协议第2.3(2)项约定的含义。
(4)合伙费用,指本协议第5条约定的合伙企业的开办、设立、运营、管理、投资、终止、解散、清算及其他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5)《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6)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7)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8)关联合伙企业,指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人管理的其他投资实体。
(9)关联人,指对于任何人而言,包括受该等人士控制的人,控制该等人士的人以及与该等人士共同受控制于同一人的人。此处的“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形成可以是基于股权、投票权以及其他通常认为有支配力或重大影响力的关系。
(10)管理公司:指普通合伙人,即XXXXXXXXXXXX(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管理费,指本协议第5.2款约定的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
(12)管理团队,指普通合伙人所聘用的负责管理本合伙企业的管理团队。
(13)季度,指日历季度。
(14)合伙企业,指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共同设立的【上海XXXXXXXXXXXX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5)合伙企业成立日,指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16)合伙企业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实缴出资额而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收回投资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除基于实缴出资额所享有的上述权益外,还包括其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以及基于本协议第6.1款约定作为绩效奖励而由其提取相应收益分成的权利。
(17)合伙企业自身开销,指本协议第5.1款约定的与合伙企业开办、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和支出。
(18)可分配收入,具有本协议第6.1款所约定的含义。
(19)质押股权回购款:
(20)年,指日历年。
(21)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XXXXXXXXXXXX(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2)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23)日,指日历日。
(24)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向合伙企业认缴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受的承诺出资额。
(25)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根据缴付通知依本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的现金出资额。
(26)首轮募集完成日,指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发出首轮募集完成通知之日。
(27)守约合伙人,指没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
(28)投资成本,指合伙企业进行项目投资时投入到项目公司的全部投资额。
(29)投资项目费用,指本协议第5.3款约定的合伙企业为项目投资而发生的中介服务费、差旅费及招待费等项目直接费用。
(30)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如本协议4.2款所述由普通合伙人内设的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最终决策机构。
(31)投资组合公司,指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相关权益的公司。
(32)违约合伙人,指违反本协议约定并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合伙人(但不包括未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逾期合伙人)。
(33)有限合伙人,指通过认缴出资或受让合伙企业权益并为合伙企业所接纳的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34)元,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元。
(35)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指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
(3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7)总认缴出资额,指所有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认缴的、并由普通合伙人接受的认缴出资额之和。
14.2解释
(1)本协议的附件应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应具有如同已在本协议正文中明文载列的同等效力。凡提及本协议,均指经过补充、修改或变更后之本协议,并且包括鉴于条款及各附件。
(2)本协议各条款及附件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所设,不得影响或限制本协议条款的含义或解释。
(3)“书面”一词的表述应包括以可辨认的和非暂时形式产生或复制文字的任何方法,其中也包括电子邮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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