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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下)

网络2021-08-06521
劳动合同解除(下)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有两种界定: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预告解除关于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内容并不一致。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下)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有两种界定: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预告解除

关于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内容并不一致。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摘自《劳动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要以为这两部法律规定的内容大同小异,其实完全不一样:《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款,并没有体现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只是说劳动者要想解除合同,必须履行一个提前三十天通知企业的程序上的义务,这是一个义务条款,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企业,就可以解除合同了。

在《劳动法》施行以后,很多企业都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因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该履行程序义务,至于这种解除合同是不是违约,那是另外一回事。

而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也很少与员工约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大部分的省、市、自治区,都允许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同员工约定违约金,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当然有些地方也不允许,比如上海。

 

 

违约金数额比较高的一个案子,仲裁厅之所以支持这种违约金的规定,是因为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约的。而且约定的违约金虽然数额很高,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这当然不太公平。我国有些地区为了对劳动者公平一些,就给违约金设了一个上限,比如像北京,就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员工离职前的十二个月工资的总和,就是一年的工资。所以这个案例如果发生在北京,企业只能得到违约金30万;如果发生在上海,那企业就一分钱也得不到,因为上海规定不许给员工设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在依法行使权力,不能算违约,也就没有违约金的说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但有下列两种情形的除外:

第一种是单位出资培训,并且与接受培训的员工约定了服务期,员工在服务期内违约提前离开的,可以设置违约金。

第二种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所谓竞业限制,是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员工离开企业以后一年或者二年之内,不能在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找工作,这是在有竞争的行业里边,对员工就业的限制要求。

在这种竞业限制下,企业要支付给员工竞业限制补偿,并可以与员工设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全国各地的标准都一样,只要企业不给员工提供培训费用,就不能再设违约金。有的企业会担心,如果不设违约金的话,就更留不住人才了。其实要想留住员工,不能靠高额违约金的震慑。试想,如果员工不想留下,企业用高额违约金制约他,他不敢走,但也不想留下,只好“人在曹营心在汉”,出工不出力,企业还得给他发工资,倒不如好聚好散。

 

即时解除

如果企业严重侵犯员工权力,员工可以不提前三十天通知企业,即时就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摘自《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都严重侵犯了员工的经济利益或者人身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劳动合同法》里,又扩充了企业侵犯员工权益的界定。比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为企业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出现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员工都可以随时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这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否则员工会马上离开,不给企业任何准备的时间,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

在上述提及的情况中,最容易出现的,是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工资问题。有些企业时常不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二,保险问题。有很多企业不为员工缴纳保险,有的即使缴了保险,但缴费基数不对,仍属于未依法缴纳保险。

第三,企业制度。企业制度里可能出现一些违法条款,侵犯员工的权益。

出现这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样不但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且企业还要付经济补偿金。这是一个新的规定,在《劳动法》里没有涉及。

正常情况下,企业没有任何过错,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企业解除合同,企业不用付补偿金。但是如果企业侵犯员工的利益,导致员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的,企业要付员工的每年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企业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比如说企业给员工缴纳保险的时候,都是按照员工上一年的平均工资作为今年的缴费基数的,结果企业算错了,在每年4月份调整社保基数的时候,企业按照算错基数缴纳保险后,员工私下一算,发现有错,又没有错多少,那员工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还要企业付补偿金。这样,企业就会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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