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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劳动争议处理(下)

网络2021-08-04318
人力资源劳动争议处理(下) 劳动争议发生后,如果当事人不愿选择协商和单位调解,或者虽然选择了但最终没有成功,争议仍然存在,这时争议当事人已经别无选择,要解决争议就必须走劳动争议仲裁这条路。 一、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之三:仲裁 仲...

人力资源劳动争议处理(下)

 

劳动争议发生后,如果当事人不愿选择协商和单位调解,或者虽然选择了但最终没有成功,争议仍然存在,这时争议当事人已经别无选择,要解决争议就必须走劳动争议仲裁这条路。

 

一、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之三:仲裁

 

仲裁是劳动仲裁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审理以后,经过调解不成而做出公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由三方当事人组成:

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代表;

同级工会,一般就是地方工会的代表;

用人单位的代表,一般就是行业的管理机构,例如机械局、纺织局等部门的领导作为代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这三方当事人组成,它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经费。如果有劳动争议要申请仲裁,可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劳动局有一个仲裁科(处),这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或者叫办事机构,它是一个机构挂了两块牌子,一块牌子是某某市(县)劳动局仲裁处(科),另一块牌子是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国内有很多地区进行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改革,例如成立了仲裁院,仲裁院也是按照劳动法的这种程序来进行仲裁的。

劳动争议仲裁完以后,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没有异议,裁决发出15天之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起诉的话,这份仲裁裁决书就产生法律效力,这个案件就终结了。但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如果对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进入到诉讼程序。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之四:诉讼

 

关于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具体表述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次,一次仲裁完了,如果对裁决不服,只能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或者进入诉讼的一个必经程序,即仲裁是诉讼的前提。未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法院不予受理。

国家司法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对法院的一审判决如果不服,可以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三、完整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需要多少时间

常常出现打官司的钱比争议的金额还多、耗时、耗力、诉讼成本过高等现象,双方都疲惫不堪。

 

四、劳动争议管辖

 

劳动争议管辖就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应该去哪里仲裁或者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受理。上述案件,这个员工到北京来申请仲裁,是应该受理的,因为这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如果他在当地申请仲裁或者诉讼,也是可以的,因为这是劳动合同履行地。

劳动争议的管辖是属地原则,也就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个。

 

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那么超过60天以后再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应不应该受理呢?受理是应该的,但仲裁员经过审查,要告知当事人,超过时效就意味着丧失了胜诉权,就是无论如何都会败诉,再申请仲裁已经没有实质意义。

如果当事人执意要申请仲裁,也必须立案。因为超过时效,只是丧失了胜诉权,但没有丧失诉权。但是立案以后,如果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查证,确认时效确实已经超过60天了,就可以直接驳回申请。

 

仲裁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哪里呢?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算起。

此案中,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职工同意的,应当付补偿金这件事,是1994年国家劳动部公布的。这里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法律上都会推定为应当知道,也就是说国家的法律法规,只要颁布了,生效实施了,任何机构都不会因为当事人的不知道,而剥夺其所应该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和免除其法定义务。据此,最终是判定职工超过了仲裁时效,因为从解除合同那天起,职工就应该知道自己有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如果知道权利被侵害了,60天之内就应该去申请仲裁。

 

六、证据

 

一般的证据有这么几种,即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举证原则叫做谁主张谁举证,这也是一个通常的民事责任。

但有些举证责任是法定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规定,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这些案件都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包括用人单位减少工资和工作年限的这种争议,都是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如果企业不能举证,就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举证责任的完成需要利用各种各样的证据,劳动争议证据的常见问题有很多。

 

(一)本单位员工证人证言多

如果一个职工违纪了,当时在场能看到的,基本上只能是本单位的职工。在仲裁的时候,职工如果对企业认定的这个违纪行为加以否认,或者企业认定这个行为是违纪就要举证。

往往是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做证人证言,而这种证人证言,就会被职工或职工的代理人攻击,认为这些在职职工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应该被采信,因为证人与企业有利害关系。仲裁机关或者法院认定证据的时候,就会由于这种利害关系的存在,而对证据的证明力打折扣,或者是基于这种利害关系使得这些证据削弱了证明力。

 

劳动争议一般发生在企业内部,一味排斥本单位员工作证,对企业来讲也是不现实的。如果这类证据不被采信,可能就等于没证据了。虽然因为证人与企业有利害关系,其证据的证明力要打折扣或有一定的削弱,但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弥补呢?

 

 

(二)录音证据用的越来越多

员工取证很难,因为在这个关系中企业是强者,如果员工犯了错,企业让写一个检查,员工就会写一份交上来。

反过来,如果企业侵犯员工的权利,是不会写检查的。员工为了获得证据,就出现了越来越多使用录音资料的情况。

 

(三)录音证据的证明力有限制

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关于它的证据力,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对于视听材料,经过查证无疑点的,并且有其他旁证材料的,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七、预防劳动争议的原则

 

预防劳动争议的原则如下:

订好录用条件、企业规章制度等内部各类文件;

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尽量全面、细致,不要产生歧义;

注意签好各种单项协议(劳动合同附件);

注意收集和审查处理员工的证据;

建立合法的薪酬政策与福利、奖惩及保险制度,保障员工的法定权益。

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是企业做好基础工作。在劳动关系管理中,要做得尽量规范,不但合法还要合理。例如,一个岗位的录用条件,企业各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各种操作规程,包括安全操作规程等这些规范性的内部文件,都要做得具体、明确、合法。

要把劳动合同内容定得尽量的全面、细致,不要产生歧义。要注意签好劳动合同的一些单项协议或者附件,例如有些企业与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有些企业要签竞业限制协议,对于销售人员可能需要签一些关于销售方面的单项协议等。总而言之,协议签得好,将来在履行过程中,就不会产生相互之间的误会,就可以减少争议。

此外,要注意收集和审查被处理员工的证据,先要把证据收集起来,然后再根据证据做决定,而不是根据人为的意识做决定,因为这种误差更大,所以要获得第一手资料后再做决定。

最后,企业的薪酬政策、福利、奖惩、保险等都要合法,能够依法让职工享受到最基本的权益,这样才能够基本做到对劳动争议的有效预防。

 

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是企业做好基础工作。在劳动关系管理当中,要做得尽量规范,不但合法还要合理。预防劳动争议的原则如下:

订好录用条件、企业规章制度等内部各类文件;

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尽量全面、细致,不要产生歧义;

注意签好各种单项协议(劳动合同附件);

注意收集和审查被处理员工的证据;

建立合法的薪酬政策与福利、奖惩及保险制度,保障员工的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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