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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二)

网络2021-08-04314
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二)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类型 (一)合意解除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劳动合同解除,叫合意解除,或者叫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24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

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二)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类型

 

(一)合意解除

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劳动合同解除,叫合意解除,或者叫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24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无论对方是否愿意解除合同,单方决定结束劳动关系。

 

1.合同双方各自单方解除的权利

关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分别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设定了各自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通过这样的方式,让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与对方解除合同。在这种单方解除权的设计上,体现了倾斜性立法的原则。

对于劳动者,法律给予了两类单方解除权

① 预告解除;

② 即时解除。

对于用人单位,法律给予了三类可以和员工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① 过错性解除,基于员工的过错;

② 非过错解除,也就是说员工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但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已经没有意义了,允许企业单方解除合同;

③ 员工没有任何问题,完全是企业经济效益的问题,例如企业濒临破产等,属企业的运营难以维系不得不裁员以求生存的情况,法律也允许进行裁员。

表面上看,好像给了企业三类单方解除合同权,权利比较大,实际上是给员工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利大。因为法律给员工的单方解除权是这样的:员工提前30天通知企业要解除协议,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讲理由,就可以单方决定,结束劳动关系。从理论上看,这应该是一个绝对权,没有任何附加条件,而企业是没有这样的权利的,也就是说,单方解除合同权利的分配,给职工的权利很大,给企业的权利相对比较小。

 

2.合同双方各自单方解除的限制

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多使用法定解除条款,很少用约定解除条款,或者基本上很难约定出解除条款,所以,法定的解除条款变得非常重要了。

劳动法给予用人单位的单方合同解除权,条件是很苛刻的,而且是非常有限的。但是给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比较大,使得劳动者解除合同非常容易,这也造成了企业解除合同非常难的现状。

这是通过形式上的不公平来追求一个实质的公平。虽然给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较大,但是用的机会很少,因为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供大于求的,即使给了很大的权利,劳动者也不会滥用,因为滥用的结果是自己先倒霉。如果把像“提前30天通知,没有理由就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也给企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必然要有一个对策,这就会形成一个恶性竞争的局面。最终的结果,就是劳动者死无葬身之地。

法是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现状有关系的,是调整现实社会关系的。所以,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的权利大小,对双方当事人是不一样的。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供远远大于求,立法当然必须根据社会现实而定。

 

二、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实践应用

 

(一)合意解除的应用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这就是所谓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是非常有用的,但有的企业觉得没有用,认为如果员工不愿意这条根本用不上。

实际上很多情况下,这个条款应用起来并没有太大问题,例如对技术人员或一些管理人员,用这样的方法来解除条款是很容易做到的,而且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员工在企业工作,不只是为企业劳动挣钱的问题,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东西,例如他的感受、同事的评价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等都会体现在这里。如果企业发出一个信号,表明企业不想再留他的意思,一般的技术或管理层面的员工,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得到足够的补偿金,大多数是可以顺利解除劳动合同的。

对于劳动密集型的工作岗位,解除合同可能有一定难度,因为这些员工找工作太难了。但是这些岗位签合同的期限通常非常短,不解除也可以到期终止。所以,协商解除合同条款的应用并不像有些人想象的那么难。

 在司法实践上,这种情况通常是认定为双方属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虽然双方并没有解除合同的协议,但是企业发出了要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信号,员工虽然一开始口头上不接受,但是后来办理了交接工作,领取了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就视为用行动接受了协商解除合同的行为。如果企业做法规范一些,就没必要在司法和仲裁期间再做一个认定了。

 

(二)员工单方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和方法

 

1.预告解除的情况

《劳动法》第31条的内容赋予职工单方的解除合同权,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对预告解除的一个义务性规定,意思是说劳动者要跟企业解除合同,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提前30天通知企业。这也是一个程序性的义务,劳动者必须要履行一个提前通知的程序义务。

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只有一些即时解除的规定,就是当企业有严重过错的时候,劳动者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除了这种情况以外,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怎么进行预告解除合同,《劳动法》实际上没有规定。实际上在工作中,会有一些预告解除合同的情形。

如果辞职报告这样写:由于什么原因,我现在决定跟企业解除合同,现在提前30天通知你,30天以后,我们的劳动合同关系结束。这虽然也叫辞职报告,但这属于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时,人力资源管理者一定要认清,什么时候属于合意解除,什么时候属于单方解除。

 

2.即时解除的情况

除了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有些特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不提前通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况,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可以随时解除:

在试用期期间,劳动关系还没有完全稳定下来,双方在一个考察期里,员工如果认为企业不理想,不需要理由,随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可以随时解除。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有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或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条件,这几类严重侵犯职工人身权利或者经济权利的情况出现时,法律赋予了员工可以不经过提前通知,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了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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