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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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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攻坚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2号)文件,规...

重庆市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攻坚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2号)文件,规范工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港务物流等行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报
第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公告。
第四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三、申请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数在年度考核控制指标内。
第三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方式
第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方式
一、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采取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一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团公司9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二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5分);三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60分。评分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二、评审单位对申请企业按照评定标准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四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第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企业准备工作
一、成立以企业领导(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为组长,企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标准》(以下简称《考评标准》)开展企业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二、一级企业向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二级企业向重庆市重点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协会、三级企业向本市有关评审机构(具体评审机构名单另行公布)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见附件1)。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一、评审单位组织专家咨询
(一)成立专家组
根据企业特点成立考评专家小组,一般分为基础管理、机械、电气、热工燃爆、作业环境及职业健康5个专业组,由考评专家组成员牵头,企业有关人员陪同参加。
(二)指导排查整改
1.核对企业自查:各专业组对企业自查结果抽查核实,进一步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现状。
2.不符合项(隐患)排查:专家组成员带队排查,传授排查方法。排查范围包括基础管理、设备设施以及作业场所等。
3.指导对标整改:分专业列出不符合项并提出整改要求及建议交企业整改。对整改方法,特别是疑难问题整改提供指导。
二、评审单位组织专家第一次现场考评
(一)核实整改情况:专家组成员分专业按照考评标准对企业现场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考评,核实咨询时发现的不符合项(隐患)的整改情况。
(二)模拟考评打分。
(三)指导对标整改。分专业列出不符合项并提出整改要求及建议交企业整改。对整改方法,特别是疑难问题整改提供指导。
三、评审单位组织专家第二次现场考评
(一)核实整改情况。专家组成员分专业按照考评标准对企业现场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考评,核实第一次现场考评发现的不符合项(隐患)的整改情况。
(二)正式考评打分。
(三)上报考评报告。达到标准要求的,评审单位按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分别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庆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区县(自治县)安全监督管理局上报考评报告。
第五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审核、公告
第八条 审核、公告
审核公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并向企业相应的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证书、牌匾颁发
经公告的企业,由评审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证书、牌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制。
第六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复审、撤销称号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复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企业,每3年应向相应评审机构提出复审申请,由相应评审机构组织复审。复审合格的企业,由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的撤销
对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年度考核控制指标的企业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由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