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居民身份证的换领、补领、交回的规定
网络2021-01-31539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换领居民身份证:1.公民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应当申报换领新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2.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换领居民身份证:
1.公民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应当申报换领新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2.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
3.公民被征集服现役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公民出境按照规定需要注销户口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
4.公民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