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算
1.不必作账面调整的永久性差异——应付税款法
企业超过国家有关财务、税收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的各项费用,将减少利润。而税法规定的计税利润不得扣除这一部分支出,即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在利润总额基数上加进这部分支出数。如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和赞助支出;超过全年销售净额的5%o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5700,在1500万元以上部分按3%0计);超过工资总额14%o的消耗性福利支付;超过银行规定率部分的利息支出等。由于这种永久性差异并不是会计处理上的错误,而且也不会影响以后各期的纳税额,所以对于永久性差额不必作账务上的调整。
如:某物业管理公司年度营业净收入2250000元,管理费用中包括业务招待费28500元,利润总额为97400元,以所得税率330/00计算年度应交所得税,作会计分录。
按财税制度规定可以列入管理费用的业务招待费为:
2250000×5700=11250(元)
永久性差异额为:
28500—11250=17250(元)
年度应缴所得税为:
(97400+17250)×33700=3783.45(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3783.4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783.45
借:本年利润 3783.45
贷:所得税 3783.45
2.应该在账面上作出调整的时间性差异——纳税影响会计法
企业在会计处理上与财务、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会在利润总额与计税利润之间造成时间性差异额,即在若干会计年度中应交所得税总额不变,但造成先少后补交的情况,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必须对这一部分按规定进行调整,同时对账面也应作调整,如企业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存货价值少估等。由于时间性差异会影响以后各期的纳税额,所以除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予调整外,还应在账面上作出调整。调整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将超过规定多计算的费用冲回来;二是设置“递延税款”账户,将因时间性差额而少计的所得税递延到以后的会计年度。